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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实与出新:林几的法医学实践




图为林几。 资料图片
林几(1897年—1951年),字百渊,福建省福州人,是我国著名的法医学家与杰出的法医学教育家。他不仅推动创立了我国第一所法医学教学机构——国立北平大学医学院法医学教室,还主持创设了司法行政部首个法医研究所,并担任第一任所长。为推动法医学人才培养与学术传播,林几于1934年创办了我国首份法医学专业期刊《法医月刊》,并担任主编。他还将实践经验进行汇总,撰写了《检验洗冤录银钗验毒方法不切实用意见书》《洗冤录驳义》《法官用法医学讲义》及《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鉴定实例专号100例》等法医学论文和专著,通过理论研究与科学创新,为推动我国司法检验的科学化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

图为林几编著的 《法医学各论》(部分)。 资料图片

图为1935年出版的 《法医月刊》 第十四期封面。 资料图片
对法医工作科学化之改良,不仅是顺应时事而作文明国家法律之鉴证的基础,更是推动司法革新以达慎刑恤命目标的重要手段。清末民初,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现代医学对生物鉴定的科学化论证,一些有识之士开始专研传统司法鉴定方式的精确化和科学性,林几便是其中之一。1928年,林几在《法医谈》一文中提出“法律乃立国之本。法医则为法律信实之保障……凡立法,司法,行政,三方面无不有需于法医”。他号召“凡独立国家,即应具有适合于本国法律及社会之法医学焉”,并积极通过实验式法医鉴定方法进行司法检验。
验毒能手
因父亲曾任司法行政部参事,林几自小便接触法政行业,受到法学和医学的系统化教育。1915年,林几赴日留学专攻法学,三年后又考入国立北京医学专门学校专攻医学,毕业后留校任教。1924年,林几受学校委托到德国维尔茨堡大学医学院专攻法医学,其间还到柏林大学医学院法医研究所实习,学习到大量的法医学实例。1928年,林几获得法医学博士学位。
以科学的病理检验手段维护司法公正是林几选择深造法医学的重要原因。1923年,他在留校担任病理助教时,目睹轰动全国的“陕西王案”暴露的旧法验尸之弊,更加坚定了研究法医学的信念。原来该年4月,某陆军二十师团长王佐才突然在陕西暴卒,军事法院派员带仵作前往验尸。仵作在验尸当日未即刻得出结论,于翌日着手复验,将尸体搭于席上,分别从口内和谷道两处插入银针,用棉被将尸体包裹后喷洒开水,约一小时后将银针取出,见银针变黑,便得出被害人死因为中毒的结论。深谙病理的林几看到此案后就提出“人死后不久,尸体即腐烂,尤其胃肠道腐败最快,按上述方法同样处理,非中毒尸体也能使银针变黑”,故王佐才中毒而死的结论没有科学依据。他认为社会在进步,人们的认知水平不断提高,但法医检验仍采用旧法,不仅会使案件得不到公正判决,也会降低司法的权威。于是,林几开始了他长达20余年的法医学研究之路。
司法检验工作的精确化离不开先进的检测设备和科学高效的研究机构。1932年,在林几的辛苦筹备下,被称为“辛亥革命后我国现代法医学赖以发展的重要阵地”的司法行政部法医研究所(以下简称法医研究所)正式成立,林几被任命为第一任所长。法医研究所秉承“以科学方式,判人事之是非”的原则。为使各地司法机关移送来的疑难案件得到准确鉴定,林几精选了德、美、法三国现代化法医学仪器,建造了当时国内鲜有的尸体冷藏柜。法医研究所内设解剖室、病理组织学检查室、毒物化验室、摄影室、人证检查室、心神鉴定收容室、动物饲养室等专门科室,专业性极强。法医研究所成立后,平均每月收案140多件,面对各地司法机关送来的疑案,林几总是在技术检验完成后再提交法医研究所内设的审议会讨论,目的是使案件得到“公正平允,真实不虚”的鉴定。
专习检验研究工作的林几,在法医研究所成立后便以精确的实验工作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验毒领域声名鹊起。林几尤为注重在实验后综合考量整个案情再作出鉴定意见。1932年,南通县(今南通市)法院函请化验某谋杀案中月饼有无毒质,附案:“原告诉被告卖给月饼,吃后即感口麻,自觉腹痛,遂告到本院。”林几收到此案后立即对随案附送的月饼进行化验与动物实验,结果查出砒霜。但林几并未急于书写鉴定书,而是仔细阅读函件中载明的原告毒发后的各项表征,认为“根据案情所报,其吃完月饼后的症状与砒霜中毒不符,因为吃砒霜出现中毒症状,一般在食后1—10小时不等;且砒霜无味,吃后口不发麻,一般不会‘立即腹痛、头晕’,仅吃一口月饼至少不会有以上表现”。最后他在鉴定书中提出:“整个月饼是均匀的,无结晶,砒霜系溶化后放入月饼内的,并非买后放入,应是制饼者所为。但是,若为大量生产,应大批人食后中毒……建议调查此案情,并应查明原告本人或亲属是否是制饼者。”南通县法院收到鉴定书后,调查证实原告与被告均为制饼者,为生意及地盘之事常闹纠纷,系原告制作毒饼诬告被告。
林几不仅善于检尸验伤和毒剂检测,对毒品化验也尤为擅长。1933年,江苏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向法医研究所函请“查得某厂生产金丹红丸,疑有掺毒可能,现提取十粒送检”。收到函件后,林几立即将金丹红丸送到毒物化验室,先取六粒化验,其余四粒封存备查。化验结果显示该丹药成分中包含吗啡、奎宁、番木鳖碱、海洛因,属于违禁麻醉品复合丸剂。鉴定发出后,生产厂立即被查封,已销售的金丹红丸也相继被追回,为保障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禁烟禁毒运动作出了贡献。
纠正“银钗验毒法”
林几并不认可当时一些法医从业者认为传统鉴定方法均不合科学的观点。对于被奉为圭臬的《洗冤集录》,他认为:“当时欧西科学,犹在幼稚时代,而我华对于刑事检验已经能利用复杂方法约略暗合于化学物理的原则。诚亦堪为我国之光荣,惜后人未能追踄研究,以致终落人后。但就中验毒方法,误事尤大,故特施行实验,以破众惑。”在遗憾传统法医学“未能追踄研究”之余,他主张用发展的眼光和科学的实验方法对传统法医学加以科学验证。
传统法医学集大成者宋慈在《洗冤集录·服毒》中写道:“若验服毒,用银钗皂角水揩洗过,探入死人喉内,以纸密封,良久取出,作青黑色,再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如无,其色鲜白。”至此,以银钗是否黑化推断被害人是否中毒的检验方法,不仅具有了文献依凭,更为仵作及民众所深信。
1933年,为检验《洗冤集录·服毒》中关于银钗验毒的方法是否科学,林几根据文献中的具体检验方法,依托专业设备进行了实验验证。之后他将整个实验过程和结果撰写为《对洗冤录驳正之实验》,文中写道:“为求事实之彻底明白,分别施甲乙两类实验。”甲类实验证明:硫化水素是肠胃内容腐败产物之一,常存在于人体或尸体内,遇银质可使之变黑,故用《洗冤集录》记载的银钗验毒法进行检验,即使银钗变黑也不能确定为中毒而死。乙类实验证明:砒、亚砒酸、铅、鸦片等成分与银不能起直接化学作用,即使历时长久,加温水,亦无效果。由此得出,《洗冤集录》“记载中毒银钗变黑之事例,全系误会。盖即使确为中毒,而用银钗试探口咽肛门亦不一定能变黑”,故不可作为定谳之依据。
此外,林几还撰写了《检验洗冤录银钗验毒方法不切实用意见书》并刊载于《司法行政公报》,他在文章末尾强调对传统验毒方法“应行严禁,不得再行拨用……以后法医验毒事件,以送至本所(法医研究所)或各大学化学科药科为最妥,因此种机关,方有精微化学化验之设备也”。
虽然不少法院开始对旧法验尸表示质疑,但废除行之已久的验尸方法难以一蹴而就。林几秉持严谨科学的态度,积极推动以医学和科学实验为基础的法医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坚持以客观、精确的鉴定为审判提供依据,维护司法公正。1936年,河北高等法院向林几任职的北平大学法医学教室文证审查室函托“审查李张氏等杀人上诉案内原验断查请鉴定李某死因由”。该案的原鉴定人员在验毒之时仍遵循旧法,并于验断书中载明鉴定理由为“用银钗由食气管探入,用纸密封良久取出,银钗黑色,用皂角水擦洗不去,余无别故。委系服毒身死”。收到复检函后,林几将复检材料之银钗反复实验,仔细核对原验断书记载的尸体外显之情形,详加分析后认为“审查来件内容,得鉴定该李某死因,泰半由于醉后反刍,误咽,致发生误咽性窒息(闭气)身死。但与砒等中毒尸体外表征象,亦颇类似。而因原验断书记述殊缺翔实。内脏又未剖验;无能臆断”,还应再复查尸体临死前的症状或剖取已腐胃肠进行化验,方能定谳公正平允。
推动实验法医学精研出新
林几认为“法医学即以医学及自然科学为基础而鉴定且研究法律问题上者也”。法医学以其独特的思维和研究方法,推断死亡时间、致伤工具和死亡方式,还通过解剖尸体判断死因,通过精神状态分析判断作案者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这要求司法鉴定人员具备法学与医学双领域的知识,若只具备其中单科知识就会使其出具的鉴定书“措辞必多出入”,从而影响司法机关裁判之公允。早在1924年,林几就在《收回领事裁判权与法医学之关系》一文中提出改良与发展法医学,号召“鉴定案件,事无大小,必详必确。亦所以昭大信于民,尊法律爱国本也”。林几还认为“凶徒作案能力,随益猖獗。故防范及检验鉴定罪犯作案之技术因之亦应日有阐明也”,法医学的发展应回应现实需求,不断更新技术与检验标准。
为此,林几积极推动法医学实现精专化、科学化。在《实验法医学》一书中,林几将多年积累的案例与实验以及对传统检验方式的验证结果进行了系统整理,为法医学研究方法的精进奠定了基础。其中尤为强调以科学的实验方式进行检验的研究方法,这种“法医学重在实验”的实验法医学理念与实践为我国法医学的科学化发展积累了经验。实验法医学是综合各类自然科学而成,其科学化与精确化的实验方法能够为法律解释提供可靠依据,无论是以实验的视角重释传统法医学成果,还是以实验的观点贯通法医学理论与实践,都是完善司法检验体系、推动司法实践进步的关键。
实验法医学推广和应用的重要方向之一,就是通过医学科学检验传统法医检伤验尸方式,并用精确化的实验工作加以解释,使传统法医学在实验法证实中不断发展。例如《洗冤集录·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对“滴骨验亲”之记载:“检滴骨亲法,谓如:某甲是父或母,有骸骨在,某乙来认亲生男或女何以验之?试令某乙就身刺一两点血,滴骸骨上,是亲生,则血沁入骨内,否则不入。”林几通过反复实验得出:“这是谬误!盖骨膜如朽脱及骨的孔或骨裂缝处无论何人之血,滴着均吸收……滴血法不足为凭。”此外,对于滴血验亲的传统验证法,即“亲子兄弟离别日久,不相识认,令各刺血出,滴一器之内,真则共凝为一,否则不凝也”,林几认为这种验证方式不符合科学原理,“惟同血族之血,自可相融,不生凝集;反之,生有沉集,故古法正与科学血族之血清凝集现象相反”。
林几通过实验纠正传统司法检验方法,不仅是对传统法医学客观严谨检验态度的继承,更是顺应时代发展对传统司法检验方法作出科学阐释。尽管传统法医学因科学技术所限而不可避免存在疏漏,但其中不乏验断哲思和技巧。如前文提到的滴骨验亲法,虽然该法缺乏精密的科学依据,但林几在该思路的基础上,融入血清检验的科学方式,形成了现代亲权鉴定“血清检验法”的雏形。这对继承传统法医学之精华,改良法医事业,促进法医学的科学化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系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中国古代国家安全法制研究”(项目编号:23SKJD029)的阶段性成果】
来源:人民法院报·6版
作者:董淑平(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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