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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宋文》里的如皋王觌047乞选公正臣僚置司推勘蔡硕等奏

第四十七章 乞选公正臣僚置司推勘蔡硕等奏

《全宋文·王觌》序号36
【元祐元年十一月七日】
右司谏王觌上哲宗《乞选公正臣僚置司推勘蔡硕等奏》
全文如下:
臣伏见前军器少监蔡硕与窦长裕、刘仲昕等使用官钱公事,先系工部根究,累月不决,遂送大理狱,亦复累月未见结绝。今窃闻因蔡硕陈诉,又移送开封府。伏缘府司及左右巡院自来以公事繁冗,于推鞫不得专一,上件公事若送开封府,必更迟留,别致生弊。况窦长裕、刘仲昕主管官钱至多,未见归着者不少,若蔡硕委曾用过官钱,则刑名不轻,其于推鞫,理当审重。硕乃是前宰臣蔡确之弟,爱憎恩仇,易生议论,夤缘请托,亦合关防。臣欲乞朝廷于臣僚中选择公正之人,置司推勘,庶几得其情实,庶免更致淹延。
(王觌章奏自注云:十一月七日。)
【飒注】标题解读:恳请挑选公正官员设立专门机构审讯蔡硕等人(案)的奏疏

蔡硕像
【飒注】
蔡硕与窦长裕、刘仲昕等:蔡硕是前宰相蔡确的弟弟,他奏请用二十万缗钱购置军器物料,并请求由军器监自行举荐官员分管此事。蔡确不顾工部的商议,徇私同意了蔡硕的请求。于是蔡硕得以引用窦长裕、刘仲昕,将官钱交予他们,共同侵吞盗窃,导致赃污狼藉。


【飒注】奏章解读:
“臣伏见前军器少监蔡硕与窦长裕、刘仲昕等使用官钱公事,先系工部根究,累月不决,遂送大理狱,亦复累月未见结绝。”:臣(王觌)看到,前军器少监蔡硕与窦长裕、刘仲昕等人挪用公款一事,起初由工部负责调查,数月未能决断,于是将案件移送至大理寺审理,结果又过了数月仍未结案。“今窃闻因蔡硕陈诉,又移送开封府。”:如今私下听闻,因为蔡硕的申诉,案件又被移送到开封府。(蔡硕本人又上诉:大理寺少卿杜纯、纯弟右司郎中杜纮、左司郎中刘奉世、监察御史孙升“皆有私仇”,请求他们回避。一为拖延;二是人情关系有利。)
“伏缘府司及左右巡院自来以公事繁冗,于推鞫不得专一,上件公事若送开封府,必更迟留,别致生弊。”:由于开封府及左右巡院向来公务繁杂,在审讯案件时难以做到专心致志,上述案件如果送到开封府,必然会导致案件进一步拖延,还可能滋生其他弊端。“况窦长裕、刘仲昕主管官钱至多,未见归着者不少,若蔡硕委曾用过官钱,则刑名不轻,其于推鞫,理当审重。”:况且窦长裕、刘仲昕掌管着大量公款,去向不明的款项很多,如果蔡硕确实曾挪用公款,那么罪责不轻,对于此案的审讯,理应慎重对待。“硕乃是前宰臣蔡确之弟,爱憎恩仇,易生议论,夤缘请托,亦合关防。”:蔡硕是前宰臣蔡确的弟弟,人们对此事容易因爱憎恩仇而产生各种议论,也需防范有人借机请托求情、徇私舞弊。
“臣欲乞朝廷于臣僚中选择公正之人,置司推勘,庶几得其情实,庶免更致淹延。因此,臣恳请朝廷在官员中挑选公正之人,设立专门机构来审讯此案,这样或许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也可避免案件再次拖延。
“(王觌章奏自注云:十一月七日。)”:(王觌在章奏后自己注释:十一月七日。)

【飒注】事件后续:
《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 宋哲宗元祐二年(1087)二月,宰相蔡确之弟、前军器少监蔡硕除名勒停,送韶州编管。
刑部、大理寺审理后认为:蔡硕和刘仲昕挪用官钱,按法当死。
最终皇帝特赦其性命,免去死刑,追毁他们出身以来的告敕文字,除名并勒令停职。
刘仲昕被送往昭州,蔡硕被送往韶州编管。
同时,蔡确也因放纵其弟而被落职,从知陈州改任知亳州,后又改知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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