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作者] 发表于 2025-10-12 08:31

正三品衙门的大理寺设置了多少官员,具体又是负责什么工作的?

明清时期,国家最高的司法机构,是由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组成的“三法司”,具体分工是刑部主审明,都察院主参核,大理寺主平允。原本三个衙门各有分工,但是进入清代以后,大理寺的职能被削弱了,甚至是到了可有可无的地步。

那么,大理寺平时都干什么工作呢?其官员设置又有哪些?
大理寺,始设于顺治元年,大理寺总的执掌,是平反全国刑名案件,与刑部、都察院为三法司。按照规定,在京案件,先赴刑部会审,凡有大政、大狱则交九卿议办的,则与六部、都察院、通政司会议具奏。每年照例的“朝审”、“秋审”,大理寺也参加审议。
大理寺的堂官为满汉卿各一人,清初满卿为二品,汉卿为三品。顺治九年,改满汉卿俱为正三品。卿之下,有少卿满汉各一人(初汉少卿为二人,乾隆十三年裁一人),都是正四品,协助卿、少卿办事的还有“堂书”十人。

大理寺内部机构分为左、右二寺,各设寺丞三人,满、汉、汉军各一人,满洲、汉军寺丞初名“寺正”,顺治元年改为寺丞,与汉员同。左右寺丞之下设评事一人,经承四人,分掌协办京内外刑名案件。左右二寺,初各有寺副一人,康熙三十八年裁撤。
左右二寺的分工,是京外者按照省区划分,京内者按照衙门划分。左寺掌顺天府一部分州县,直隶省一部分州县,及奉天、山东、江苏、安徽、浙江、四川、广东、贵州等省刑名案件,京内则掌吏部、户部、礼部、都察院、内务府、光禄寺、太常寺、太仆寺、钦天监、太医院、步军统领衙门。
右寺掌顺天府一部分州县,直隶省一部分州县及山西、河南、江西、福建、湖北、湖南、陕西、甘肃、广西、云南等省刑名案件,以及京内宗人府、内阁、兵部、刑部、工部、通政司、翰林院、国子监、鸿胪寺、顺天府等衙门。

不过在《光绪会典》记载中,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一样,是按照各司与都察院各道划分的,但其实质与分地区是一样的。惟有顺天府和直隶省由左、右二寺分掌。《光绪会典》记为:“刑部直隶司、都察院京畿道所管直隶会审会复之案,左、右二寺轮掌”。
凡在京重大案件,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赴刑部,与承办司会审,这一程序称为“小三法司”,各以供词呈堂(寺的官员呈给卿与少卿),三法司堂官再行会审,如果意见相同没有疑义的三法司会同题报皇帝裁决。
如果情罪不明,与刑部、都察院的意见有出入,则需要将刑部所拟的题稿打回重审,而要是重审之后意见仍有不同,那么左、右寺官即另拟稿呈堂,送刑部、都察院再议。如意见仍不能一致,三衙门可各自分别具奏,请皇帝作最后决定。

各省重大案件,照例由督抚具题,以随本“揭帖”送大理寺。左右寺先根据揭帖所描述的案情,审核督抚所拟的罪名是否与律例符合,然后将处理意见上报卿、少卿,最后再定稿送刑部。
凡“热审”案件(是指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内,杖罪以下人犯减免或宽免),左右寺会同刑部各司,与都察院各道,各就所司,将刑部审办之案,审拟呈堂,笞罪宽免,枷杖减等,其人犯,暂交该旗或地方官保释,待立秋之后,再送刑部发落。
大理寺的机构设置比较简单,除了左、右二寺外,尚有档房与司务厅两个机构。档房有满堂评事一人(初还有汉军堂评事一人,康熙三十八年裁撤),经承二人,掌办左右二寺题奏事务,并收在京各衙门文书。

此外,本寺官员之升除与理藩院所属蒙古地方刑名以及八旗清文文移,也由堂评事办理。堂评事之下有笔帖式六人(满四人,汉军二人),协助办理章奏文移事务。
司务厅,有满汉司务各一人,经承八人,掌稽查本寺吏员与工役事务,收外省衙门之文书,并将左右二寺承办之案月终送都察院陕西道注销。每年内应照刷之文卷,则移送河南道办理。另外,支领官员俸禄、吏役工食,也由司务厅办理。
大理寺官员(不含吏员),初为十六人,顺治十五年上谕中说:“大理寺衙门所管事务无多,不过三法司会议时少有事耳,此等事,堂上官三人办理足矣。”不久,便裁减了一部分官员。

此后一直到乾隆年间,大理寺的官员配置才形成定制,总人数是二十一人,这个规模在京师各衙门中算是很少的了。光绪二十四年,曾一度将大理寺并入刑部,但不久又恢复。光绪三十二年实行官制改革时,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但总体来看,大理寺始终扮演者可有可无的尴尬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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